浙江省关于加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17-03-30 |
行政机关信访件内导分流和规范办理工作流程图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做到事事跟踪有回音、件件化解有着落、环环录入可追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32号)等文件,结合我省信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访诉分离与分类处理的界定。访诉分离是指对属于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机关管理的事项,依法可以通过诉讼、复议等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律程序解决的,作为涉法涉诉事项处理,与普通信访事项相区别。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政法机关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事项,按法律规定予以受理,并导入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律程序,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 分类处理是指,在区分涉法涉诉事项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对收到的投诉请求,凡是按照本机关法定职责应当通过行政仲裁、行政许可、行政裁定等法定行政程序解决的,分别导入相应的法定行政程序办理, 防止大量应当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诉求进入行政机关信访渠道;对不能导入法定行政程序的投诉请求,符合《浙江省信访条例》第十七条信访受理范围的,作为信访事项办理。 二、多元化解与依法分类处理相结合。各级国家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6]19号),在处理投诉请求过程中,可通过建立完善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健全完善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等,先行调解,共同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源头。对调解不成的,依法导入司法、行政、信访等各类途径, 做到多元化解贯穿处理投诉请求的始终。 三、依法登记分流投诉请求。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投诉请求,应在网络信访平台逐一做好登记,甄别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投诉请求,应在法定期限内直接转送或交办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对涉法涉诉事项,引导至检察院、法院等政法机关按法律程序处理。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对非涉法涉诉事项,有行政许可、行政裁定等信访程序以外的法律途径处理的,导入行政机关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且符合《浙江省信访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受理范围的,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对无法导入上述法定途径的,根据具体情况由信访工作机构协调行政机关或本机关其他相关处(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和化解。 四、明确行政机关的受理程序。行政机关对收到(含转送、交办或直接提出)的投诉请求,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且符合《浙江省信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为信访事项受理的,直接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并转内部业务部门办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信访受理范围的,转业务部门按行政程序办理,由业务部门决定是否受理,并按规定书面告知信访人。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属于下级国家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经甄别后,可逐级或直接转送、交办有权处理机关,并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属《浙江省信访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再)受理情形,出具《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向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说明理由。各类告知书以及内部转送单位文本(附参考文本)由省级行政机关根据省信访局文件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 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对导入法定程序信访投诉请求,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不再进入信访程序。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应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不再进入信访复查、复核程序。 五、加强跟踪督办提高群众满意度。行政机关业务部门接到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内部转送的按照行政程序(法律程序)办理的事项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处理并答复信访人,告知其不服处理结果的法定救济途径。业务部门对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转送(办)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及时与信访工作机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过网络信访系统及时了解转送事项的受理情况,对导入内部业务部门按照行政程序处理的事项跟踪反馈,及时将内部转送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录入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做到事事跟踪有回音,件件化解有着落。根据《浙江省信访条例》第十三条,在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涉法涉诉信访信息联网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建立与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与各级行政机关信息联网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六、严格依法履职。为确保信访人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避免因分类处理工作中各环节的衔接不畅、监督不力致群众诉求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引发重复访、越级访。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对转送、交办给国家机关的信访件定期进行督查;有权处理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甄别、外转、内导和告知责任,主动协调、督促本机关具体承办的业务机构依法履职。对不按规定登记录入、应当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导入行政程序后应办理未办理或乱办理的、不反馈办理结果或不执行处理意见的、因工作不当致群众评价“不满意”或引发重复信访的,采取多种形式及时跟踪督查、定期通报,必要时提请本国家机关领导或同级政府领导批示或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情节严重的,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向事权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必要时提请上级信访部门,由上级信访部门向事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信访件分类处理和办理的相关情况纳入对党委、政府信访工作责任制考核和法治政府考核内容。 请省级各行政机关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机关的实施细则,严格按照本机关制定的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明确本机关内部导入和外部导出的具体事项和工作流程。 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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