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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评 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路径
发布时间:2015-08-25


       案情简介:安吉县居民张某与黄某系朋友关系,张某从黄某处花了100余万元购买了4处房产。与张某认识的朱某在得知张某向黄某购房后,主动提出让张某介绍其到黄某处购房,并将100万购房款直接打到了黄某的账号上。2013年7月,黄某涉嫌诈骗案发被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查明,黄某在2008年至2013年下半年期间,以能够帮人低价买房为诱饵,采取虚构房源、租房卖房等手段,先后骗得26人的购房款及按揭保险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朱某认为张某系黄某同谋,到信访局上访要求查处张某。由于该事项属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部门不予受理,转由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在查明张某无犯罪嫌疑并系本案受害人之一后,对张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并告知朱某。朱某不服,2014年以来多次来县上访并越级上访。

律师点评: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  宋海全

本案中,朱某认为张某系黄某共犯,到信访局上访要求查处张某,此时案件已经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其信访属于涉法涉诉信访。信访局不予受理,转由公安机关办理,并告知朱某,符合规定。

另外,朱某不服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的终止侦查决定,可以通过如下途径来维权:

就刑事方面而言,朱某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就民事方面而言,朱某因被黄某骗取100万元购房款,待黄某的刑事案件到审理阶段时,朱某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黄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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