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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定金难追回,12345帮忙来退回——周女士关于“江洲里”楼盘定金退还问题
发布时间:2020-11-24


【基本情况】

今年3月,周女士向市12345打来求助电话:自己于2019年申购了江洲里楼盘的一套房子,地址位于鄞州区云龙镇云达路虹桥头巷18号,当时支付了30万元定金。后来由于贷款问题,周女士提出退房并要求全额退还定金,但开发商却以周女士单方面提出放弃购房为由拒绝退还。现周女士请求相关部门帮助解决问题。

【主要做法】

  1. 以实为根,摸清事由找“症结”。周女士就退还定金的问题向12345连续打了两次电话,电话中的周女士焦急、气愤、无助,前台工作人员随即将情况上报班长并转后台进行分析研判。为进一步了解事情原委,中心多次拨打周女士电话,安抚她本人的情绪,并试图搞清楚她的退款理由。原来周女士在购房过程中曾表达过是否有资格申请贷款的疑虑,但当时开发商和中介态度坚定地允诺申请贷款没问题,于是她当场支付了定金,但最终因其个人征信问题导致贷款未能审批下来,因此她觉得很委屈也很气愤,觉得自己中了开发商的“套路”。另一方面,中心也积极与开发商取得联系,通过多次沟通,发现开发商并非要恶意扣款、吞没定金,而是因为与第三方公司存在资金牵连,程序上暂时无法从第三方公司处提取资金,进而退还给周女士。也就是说,退定金问题的症结不是开发商“套路式圈钱”,而是公司业务流程方面的制约。

  2. 以法为纲,合理合法寻“依据”。坚持依法办事,为进一步合理合法解决“定金退还”问题,中心就此专门咨询相关律师。律师表示,《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由此可见,周女士因申请贷款不成功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的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从法律层面上应予以退还定金,这也为接下来的调解工作找到了法律依据。

  3. 以情感人,情理交融破“难题”。中心在摸清来龙去脉,掌握问题症结之后,于2020年4月30日召集江洲里楼盘开发商宁波启明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周女士、《宁波晚报》记者一同到市信访局参加调解协调会。中心工作人员在协调会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大到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小到真实案例的讲解剖析,晚报记者作为第三方也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通过一上午坚持不懈地耐心疏导,终于做通了开发商思想工作,承诺先暂用公司内部周转资金退还周女士,后续再自行与第三方公司交涉周女士的定金退回来了,这道“难题”终于被破解了。

    【工作启示】

        “周女士定金退还”问题的圆满解决为中心处理大量房产定金纠纷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不但积累了协调类似问题的经验,同时也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调解是一个漫长的、艰苦的、细致的工作过程,需要我们用“心”做事,找准突破口,才能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此外,“打铁还需自身硬”,严格依法合规办事,才能在调解工作中掌握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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